《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3 19:21:00    

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袁帅)4月13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发布《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在5月8日前,登录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建议。

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成绩显著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支持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落实,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其他互联网媒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的营商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按照规定可以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营主体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条例》指出,各类经营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经营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报装材料、压减申报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自报装之日起,供水、供气、低压用户供电、供热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经营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入会、退会。

根据《条例》,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法违规向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经营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或者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干扰市场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依托工信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

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在优化政务环境方面,《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全省各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标准化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并及时调整。各级相关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目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目录清单。

各地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工作中确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的,通过部门间函询等便捷方式解决。

本省推行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制度。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网站等免费获取专项信用报告。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在保证事项完成或者保证事由消失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清退返还。

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优化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推进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实行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

《条例》还要求,优化法治环境,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探索构建“风险+信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差别化管理。

同时,优化宜居宜业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城市环境建设,提升区域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

多渠道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监督

在营商环境工作监督方面,《条例》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监督、党派民主监督、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多渠道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条例》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之名收取费用,不得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开展评价或者发布评价结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区域性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对于没有得到国家认可、授权或仍处于学术研究阶段的营商环境评价,应注明其研究属性,规范文字表述,避免对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产生误导。

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是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工作。全省各级各类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应当纳入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统一管理。通过窗口等渠道收到的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录入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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