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也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2 16:29:00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两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引发争议。该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央视《法治在线》采访时介绍,普法案例中的相关表述存在用语不恰当的问题。法院还提供了事发现场公共场所视频,并详细介绍了案发情节。

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例,因为法院普法偏差而陷入了舆论漩涡,引发了公众的困惑。此前,法官在分析案例时对原被告关键行为细节的描述与事实有出入,且认为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引发碰撞纠纷的次要原因。由此,不少人产生了质疑和担忧,甚至表示“不会走路了”。面对舆论质疑,办案法院承认“安全距离”一说表述不当,并结合事发现场视频对案情进行再解读后,向公众致歉,显示了有错必改和诚意,也帮助公众看清了案件的责任划分逻辑。

在最初的案例普法环节,法官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但事实是,原告接听电话过程中只是“缓慢转身站住”。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事实,对碰撞纠纷的影响或在碰撞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及对应的责任也有区别。

在案例普法环节,法官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然而事实是原告转身站住后,被告与原告还有一段距离,被告理应注意到原告的变化,预先判断与原告的碰撞风险,并采取避让动作,且被告也有足够的时间空间避让,但被告因左右张望未注意前方情况,把原告撞倒在地。

所谓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这种表述不仅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未保持安全距离”是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法律术语,在民事法律领域针对行人并不存在这样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用于车辆的法律术语用到行人身上,属于生搬硬套。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事实可知,在本案中,被告对碰撞的发生、对原告的受伤存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新的修正式普法,一定程度上解开了公众心中的谜团,但严格说来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虽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有双方合意的基础,未完全受过错责任比例原则限制,办案法院仍可对双方责任的划分理由作出更深入、更精准的解释,让公众看得更明白。

普法工作是执法、司法工作的延伸。执法、司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普法工作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法、司法人员对案例的分析解读不能随性发挥,不能背离事实,而是应保持客观性、规范性、严谨性,全面精准呈现执法、司法程序的原貌,让公众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如果普法环节存在描述事实不准、表述不当等偏差,就会让普法与执法、司法环节脱节,就会削弱执法、司法工作的公信力,就会让社会个体对法律以及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理解出现偏差,让社会个体在面对案涉相关情形时茫然不知所措。如此表述不当式的普法,很可能使普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起到误导效果。

因普法描述事实不准、表述不当而引发社会质疑和争议,这是一次不小的教训,也给普法工作敲响了警钟。办案不能满足于个案的完结,普法也不能满足于个案的完结。任何形式的普法工作都应于法有据,于理相合,于实相符,才能经受住法律和事实的检验,才能向社会释放清晰的法律信号,并产生更大的价值。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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